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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最新通知!事关职业院校教材管理

2021-12-13 12:37:47    作者:教务处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属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规范我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符合《办法》第三条基本要求,必须服务国家和河北省重大战略,体现职业教育类型教育特点,体现产教融合发展生态,为建设美丽河北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省教育厅指导和统筹下,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行业、学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研究制定我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市、县和职业院校教材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要求,负责审定区域内所属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所属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指导监督。省级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六条 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管、相关部门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配齐人员、规范流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职业教育教材管理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教材。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国家、省两级规划制度。在严格落实国家规划教材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级规划教材建设,重点组织规划体现河北省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

第九条 在联合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明确省级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并根据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的人才培养实际需求,及时补充调整教材建设规划。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程序由省教育厅确定,规划完成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河北省职业院校或有关单位编写关乎重大选题(具体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的教材,应将教材编写规划方案报省教育厅,再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启动编写。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依据国家和省级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紧密对接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其他教材的编写单位应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四条 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教学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教材与课程科研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三年大修订、每年小修订的教材动态更新调整机制。专业课程教材要对接主流生产技术,注重吸收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合作编写教材。鼓励教材编写单位开发中高职一体化教材,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新形态教材以及与教材配套的教学资源。

第五章 审核与出版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建的职业院校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采取“一本一审”(即:对一本或一套同学科专业的教材,组成审核组开展审核)的办法,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进行政治把关。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印刷、出版。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应当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应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标准,遵循国家教学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符合《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相应规划教材目录,并由省教育厅公开发布。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建立河北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和河北省省级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非规划教材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遵守出版发行相关规定。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宏观统筹、指导监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家长等,成员应当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应当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并遵循以下要求:(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职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国家和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省属职业院校每学年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填写教材选用备案表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属职业院校每学年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填写教材选用备案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省教育厅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一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局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二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加大对优秀教材、编写单位和出版单位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支持有关单位成立教材研究机构,支持有关高校开展教材研究相关人才培养。

第八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每学年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教材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教学评估、项目遴选等考核评估范围。

第三十六条 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四)盗版盗印教材。(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全国教材奖专用标志等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河北省”“省级”等字样。(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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